“公诉方,诉讼词中提及,十全大补丸每盒装五粒,单粒卖50元一粒,盒装卖200元一盒,总销售价20万元以上,是不是?”方正问。
“是。”
方正:“总销售额能否具体一些?二十万元零一分和二十九万元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九角九分的区别很大。”
顾忠义:“证人言,这批药物分几个人去卖,可以散卖也可以盒装卖,部分没卖掉的被全部丢弃了,除去开销外,收回销售额二十一万元左右,且不计有人贪墨情况。因此,总销售量和总销售额无法统计。”
方正:“以最高单价最低销售计算,十全大补丸至少销售了四千粒,对不对?”
顾忠义:“正确。”
方正:“第二个问题,请问十全大补丸和我的当事人有什么联系?”
顾忠义:“证人言,十全大补丸是以养精丸为基础,在外边包裹了一层糖衣,上蜡抛光制成。十全大补丸就是养精丸。”
叶风:“第三个问题,我的当事人熬制的是养精丸,不是十全大补丸,请问所谓的假药是指养精丸还是十全大补丸?”
顾忠义:“无论是养精丸还是十全大补丸,都是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生产的,都是假药。”
叶风:“诉讼词中提到我的当事人指使李海涛销售假药,依据有三个,一是十全大补丸以我的当事人熬制的养精丸为基础,二是李海涛于8月8日约我的当事人在县郊区某地见面,并给我我的当事人四万元卖假药的分红,三是李海涛于8月12日向我的当事人汇款十万元。请问是不是?”
顾忠义:“主要依据是这三个,另外还有李海涛的证言。”
“警方直接到我的当事人家中抓人,请问警方是接到了举报线索有目的的行动,还是无目的的偶然行为?”
“是根据举报线索开展的行动。”
“请问举报线索是什么?是生产假药还是经营假药方面的线索?”
“警方未具体阐述,无可奉告。”
“审判长、审判员,我请求询问我的当事人几个问题。”方正说。
“同意辩方申请。”
“被告,你与李海涛是私交关系如何?”
“初中同学,初中毕业后基本没有联系,高中毕业后我到京都读大学,已经很多年没有见过他了。谈不上有交情。”
方正问:“你今年8月8日凌晨是否与李海涛会过面?”
叶风:“8月8日我在省城,晚上才赶回清源县,我有不在场的人证和物证。”
方正继续问:“你的银行卡号有没有向李海涛透露过?”
叶风:“没有。”
方正询问完了,审判员也问了几个问题,下一个环节就是出示证据和被告与原告双方辩论的程序了。
顾忠义提供的物证主要有县警察局对叶风的讯问笔录,叶风熬制的养精丸成品,叶风熬制养精丸设施设备照片,李海涛的证词,盒装十全大补丸,李海涛转给叶风十万元的转账记录。人证是李海涛。证物放在叶风不远处。